找仲介租屋 須付服務費


看屋前先問清身分防詐騙 費用0.5~1個月租金



20100807蘋果日報


若經由房屋仲介看房租屋並簽定契約,仲介可請求服務報酬費。張界聰攝


【蔡佩蓉台北報導】「簽約前才發現對方是房屋仲介,還被要求付仲介服務費,能拒繳服務費嗎?」租屋熱區、精華地段的房子總是一屋難求,透過房屋仲介看屋、租屋,不僅可節省時間成本,房仲斡旋技巧及經驗也能幫民眾租到優質房屋,不過,專家提醒,經由仲介租屋須支付0.5~1個月的租金當作服務費,坊間甚至有不少假仲介濫收佣金,民眾租屋須多留意。



小心為宜

仲介費的法源可依據《民法》第565條規定,「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21世紀不動產法務處經理邱創智分析,仲介費由來類似「介紹費」,屬於不動產行業的長久慣例,目前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19條也明確規範,經營仲介業務者的服務費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,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。


毀約定金恐遭沒收


台灣租屋網行銷企劃部經理廖秀敏指出,一般仲介收取的服務費通常房東為1個月,向房客收取0.5個月的租金,有些仲介甚至僅向房東要求仲介費,目前租屋實務上較常出現的糾紛,例如:房客沒有注意須收取仲介費、房仲刻意隱瞞仲介身分、仲介要求收取千元「資訊查詢費」等。
廖秀敏表示,若是出租人委託仲介代理出租物件,可填寫「委任契約」並且明訂仲介費用,同時欲承租人看房屋時,可詢問清楚是否有收取仲介費、服務費的金額等,甚至不少仲介在房客支付定金後,提出仲介費的要求,若房客這時反悔不予訂約,可能面臨定金遭沒收的狀況。


帶看不須支付費用


實際常發生仲介要求帶看屋就得付小額的帶看費,邱創智指出,居間契約凡「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」,居間人才可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,否則一般的帶看,因契約沒有成立,居間人對於委託人並沒有報酬請求權,民眾可拒絕繳納帶看仲介費。


常見租屋仲介費糾紛


看房時未告知身分為仲介,直至簽約、承租人付定金時,要求支付仲介費
仲介原本僅收取出租方的服務費,卻同時要承租人支付

未取得營業員證照字號的仲介,收取仲介費後避而不見

仲介為房屋委託代理人,簽約、收取仲介費後,未再協調處理承租人的疑問需求
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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