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者Ruby詢問:


我租屋簽約1年,月租金1萬元,因不打算續約,且之前已付押金,最後1個月租金只付了5000元,但房東說租金與押金不同,要我付了5000元後,才肯退還押金,但當初契約載明遲繳房租費,滯納金1日500元,我怕房東到時等我匯款後不退還押金,請問滯納金規定合理嗎?



點下放大

專家建議
押金抵租金 構成遲付事實


東森房屋永和中山加盟店特約律師張建鳴表示:租賃契約中載明滯納金規定,並沒有違反法律,所以是有效的,由於租金與押金性質不同,讀者不能夠主張直接以押金去抵償租金,讀者確實已構成遲付租金的事實,房東也就可以向讀者主張違約的滯納金。但每日500元滯納金過高,超過房東所受的損害甚多,依《民法》第252條規定,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酌減,讀者可以要求房東減低違約金。


新竹租屋☆竹北租屋☆新竹租屋網☆新竹租屋族☆租屋新竹☆租屋竹北☆園區租屋☆竹科租屋☆新竹科學園區租屋☆新竹市租屋☆新竹市租房子☆竹北租房子☆新竹租套房☆竹北租套房☆新竹租店面☆竹北租店面☆新竹廠辦出租☆竹北廠辦出租☆新竹火車站租房子☆新竹辦公大樓☆竹北辦公大樓☆外籍人士租屋


 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新竹租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